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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全文

1、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无锡市特制定《无锡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2、将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的罚款。第五十条提及,违反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未提前告知当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行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责令改正,并处以五千元至三万元的罚款。

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结合江苏省实际,通过省级统筹实现制度统费率合理、服务规范,强化工程建设领域工伤保障能力。

4、之一章 总 则之一条 为加强水域管理与保护,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行为,充分发挥水域的综合功能,保障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5、之一条 为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平时开发利用,加强监督管理,发挥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2004修正)

1、之一章 总则之一条 为加强建筑市场的管理,保护建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2、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之一章 总则的主要内容如下:之一条:制定目的。为了强化建筑市场的管控,保障建筑经营活动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持市场的正常秩序,并推动建筑业的健康发展,结合云南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

3、在云南省的城市建设管理中,对于设市城市规划区以外以及县人民 *** 所在地以外的建制镇,即使这些地方未设镇建制或者位于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国有土地上,其居民点和建设活动,都将参照本条例进行相应的管理和规定。

4、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6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5、第四条 云南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保护合法经营,维护城乡市场秩序,并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的工作。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

6、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七章着重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精细管理。首先,遵循第三十六条,城市环境卫生实行统一领导与分区负责,强调专业人员与群众的共同参与。城市道路两侧的单位和住户需负责其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维护,而住宅小区的管理部门和各企事业单位则需确保各自小区和单位内部环境的清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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